1、确立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。党的五大提出,我们党不仅应该变成群众的党,而且应该变成布尔什维克的党,在思想上如此,在组织原则和实际上也应如此。基于这种认识,中共五大第一次正式确立党的组织原则是“民主集中制”。会议通过的《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》明确提出,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,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,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。同时规定,“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,少数绝对服从多数。党员及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决议不同意时,得各该党部过半数党员的同意,得对于上级机关提出抗议,但在抗议时期内,未解决以前仍须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”。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对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、维护中央权威具有重要意义。
2、建立较为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。中共五大通过的《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》,第一次明确了党的组织体系,规定党的组织分为全国、省、市或县、区、生产单位五级,每级都设立代表大会、委员会或团体大会、干事会。这样,正式以党章的形式明确了党的组织机构和系统,形成了一个从上至下、遍布全国、比较严密的组织体系。同时,党的五大还对各级党的组织的具体工作制度,包括工作职权、组织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3、建立党的监督检察制度。中共五大第一次创设了纪律检查机关——监察委员会,并制定了监督监察相关制度,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。会议提出:“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,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。”为了保证监察委员会的独立督察职能,还制定了相关工作制度,其中规定:“中央及省监察委员,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。”为了确保监察委员能够及时充分了解中央及省的相关决策,保证有效实施监督,特别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享有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,遇必要时有“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的权利”。围绕监察委员会所通过的一系列制度,保证监察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各级党组织的相关决策和决议,充分发挥监督和监察职能,从而消除党内的腐败现象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,纯洁党的组织。